香江評論 ︳修訂傳媒定義 維護新聞專業

香港經貿商會會長 李秀恒

警方上周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本地傳媒須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登記,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才會被視為認可傳媒。警方指出,修訂後的「傳媒代表」定義將變得更加明確清晰,也能協助在前線執法的警員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保障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為傳媒代表提供協助。筆者認為,警方此次修改「傳媒代表」定義,除有助杜絕部分團體及組織私發記者證時缺乏監管的問題,遏制假借採訪之名而魚目混珠的行為外,亦有利於警方日後執法及維護記者的專業形象。

惟部分組織及反對派議員在得知消息後,馬上展開抹黑行動,以「損害新聞自由」、「審查傳媒」等言論攻擊警方及特區政府,妄想製造輿論壓力。但這些指控,不但不符合國際上對傳媒機構監管的慣例,亦曝露了他們欲以「新聞自由」為幌子,包庇和縱容暴徒的用心。

濫發證件惹混亂

自從去年6月出現連串「黑暴」事件,大家都會在新聞片段和網上視頻中看到一個「奇特」的現象,就是每當警方採取清場或拘捕行動時,必然有一大批身穿「記者」字樣黃色背心的人士,不斷遊走於警員與暴徒之間,甚至多次出現「記者」團團圍住警員的鏡頭,畫面令人啼笑皆非。明眼人均看得出,那些穿「黃背心」的,很多都並非真正由傳媒機構派出來的記者,而是有人魚目混珠,目的是故意阻礙警員執法,為暴徒「打遮擋」。可是在美歐等外國的示威活動中,大家經常看到的卻是在現場採訪的記者,自律地與警員和示威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也絕對不會站在警員與示威者之間,干擾或妨礙警員行動。惟這類行為在香港竟被包裝成「報道真相」和「新聞自由」,混淆視聽,歪理連篇。

究其原因,主要是香港沒有統一和受政府監管的記者證發放機制。各間傳媒機構、網上媒體及自媒體等,都可以自行印製和派發記者證,而部分團體和組織如記協、攝影記者協會等,在發放記者證時更是缺乏審查制度,導致暴亂現場可以出現大批未成年的「少年記者」和身分不明的「個人媒體」,令警方執法增添不少困難。早前還有傳媒調查後發現,在市面上僅需花費不到一百元,就能買到全套記者裝備,其中包括了記協的會員證和印有「記者」字樣黃背心等。這也解釋了為何會出現「記者」對警員叫囂和施襲,並協助暴徒逃逸的事件。因為不少穿着「黃背心」的人根本不是記者,甚至有些是暴徒臨時易服「變身」的。

修訂定義助管理

事實上,這種暴徒與記者身分隨時互換的情況,不但令警方執法的難度大增,亦嚴重損害了正規傳媒及記者的公信力和形象。因此,警方此次修改「傳媒代表」定義,除了能杜絕暴徒假冒記者的情況,亦能保障新聞自由和記者的專業形象。其實,由政府統一監管記者登記和發放記者證,是國際上常見的做法。以美國為例,出席白宮例行記者會的記者,除了必須持有白宮發放的記者證外,還有指定的座位及活動範圍,採訪期間不能隨意走動;而英國和法國等歐洲國家,亦有類似的監管媒體及發放記者證件的制度。由此可見,警方修改「傳媒代表」定義,規範傳媒依法採訪的做法,符合國際慣例。

須知道,保障新聞自由不等於可以冒充記者身份進行違法行為,破壞社會穩定。警方要求媒體在GNMIS系統上登記,實為撥亂反正,遏止歪風。同時,GNMIS系統早已開放給本地及海內外各大小傳媒登記,就算是純網上媒體亦可以登記認證,由2017年至今,已經有超過30間純網媒獲得登記。特首林鄭月娥就指出,警隊採用GNMIS這個客觀、開放、一視同仁的服務平台來界定誰是「傳媒代表」,為他們在警隊行動中提供特別安排,又怎會是打壓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