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社 / banyuewenzhai
圍繞福島核事故的東京電力公司股東代表訴訟宣判後,原告方律師和相關人士手持“股東勝利”等字樣的紙張表達喜悅。7月13日下午攝於東京地方法院前。(共同社)
圍繞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東電股東代表提起了訴訟,要求5名前高管向公司賠償總額22萬億日元(約合人民幣1.1萬億元)的損失,理由是疏於采取海嘯對策而給公司造成巨額損失。東京地方法院13日宣判,勒令其中4人支付總計13.321萬億日元。這是首個認定前高管責任的司法判斷。賠償額可能是國內民事訴訟中最高,現實性回收或極為困難。
審判長朝倉佳秀認定前高管與事故存在因果關係,理由是疏於作為董事應指示采取最低程度海嘯對策的提醒義務。朝倉批評稱,事故前的應對“從根本上欠缺了安全意識和責任感”。
前董事長勝俁恒久(82歲)、前社長清水正孝(78歲)作為經營最高層,前副社長武黑一郎(76歲)、前副社長武藤榮(72歲)、前常務董事小森明生(69歲)作為核能部門高管的責任成為了焦點。判決認定了除小森外的4人負有賠償責任。
東電子公司基於政府的地震調查研究推進總部2002年公布的地震預測“長期評估”,2008年3月估算可能有最高15.7米的海嘯襲擊福島第一核電站。
判決認定這具有相應的科學可信度,是可賦予海嘯對策義務的評估。
武藤2008年自行決定,委托土木學會探討是否應把估算融入海嘯對策的方針。2011年3月發生了事故。
判決認為委托後放任不管,指出“應評價為推遲了海嘯對策,明顯不合理,無法容許”。若針對核電站主要廠房和重要設備室實施了海嘯對策工程,海嘯造成重大事故得以避免的可能性充分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