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法院判东电前高管向公司赔偿13万亿日元

共同社 / banyuewenzhai

围绕福岛核事故的东京电力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宣判后,原告方律师和相关人士手持“股东胜利”等字样的纸张表达喜悦。7月13日下午摄于东京地方法院前。(共同社)

围绕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东电股东代表提起了诉讼,要求5名前高管向公司赔偿总额22万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1万亿元)的损失,理由是疏于采取海啸对策而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东京地方法院13日宣判,勒令其中4人支付总计13.321万亿日元。这是首个认定前高管责任的司法判断。赔偿额可能是国内民事诉讼中最高,现实性回收或极为困难。

审判长朝仓佳秀认定前高管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理由是疏于作为董事应指示采取最低程度海啸对策的提醒义务。朝仓批评称,事故前的应对“从根本上欠缺了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前董事长胜俣恒久(82岁)、前社长清水正孝(78岁)作为经营最高层,前副社长武黑一郎(76岁)、前副社长武藤荣(72岁)、前常务董事小森明生(69岁)作为核能部门高管的责任成为了焦点。判决认定了除小森外的4人负有赔偿责任。

东电子公司基于政府的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总部2002年公布的地震预测“长期评估”,2008年3月估算可能有最高15.7米的海啸袭击福岛第一核电站。

判决认定这具有相应的科学可信度,是可赋予海啸对策义务的评估。

武藤2008年自行决定,委托土木学会探讨是否应把估算融入海啸对策的方针。2011年3月发生了事故。

判决认为委托后放任不管,指出“应评价为推迟了海啸对策,明显不合理,无法容许”。若针对核电站主要厂房和重要设备室实施了海啸对策工程,海啸造成重大事故得以避免的可能性充分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