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商報聯盟
香港大律師公會25日發聲明指「香港國安法」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香港代表團發聲明反駁有關團體的所謂幾點質疑,完全缺乏法理依據,假如他們不是未能理解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就可能是別有用心地加以歪曲。
聲明稱,眾所周知,為國家安全立法是中央的事權,無論是單一制或者是聯邦制國家均由中央行使這個權力。中央對維護國家安全有最高的權力及具有最終的責任。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中央雖然授權給香港為國家安全立法,但從來沒有喪失中央本身的事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王晨副委員長的說明清晰指出,維護國家安全同尊重保障人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極少數違法犯罪行為,是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絕大多數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執法,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式,不得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聲明稱,王晨副委員長對決定草案七條正文作出說明並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新的形勢和需要作出的上述制度安排,包括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包括將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進一步貫徹落實了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中央擁有權力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有關機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職責。
聲明最後奉勸該法律團體的負責人,認真再閱讀王晨副委員長的說明,真正認識和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真正理解什麼是人大作出的制度安排。